拒绝擅自收集邮箱地址
本公司拒绝任何人利用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,擅自收集本网站公布的邮箱地址。违反者将依据《信息通信网法》承担刑事责任,敬请注意。
- 《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》第50条之2(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)
- ① 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,从明示拒绝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网站收集电子邮箱地址。
- ②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流通违反第①款所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。
- ③ 任何人明知属依第①款和第②款禁止收集、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,不得将其用于信息传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