拒絕擅自蒐集電子郵件地址

本公司拒絕任何人利用郵件蒐集程式或其他技術裝置,擅自蒐集本網站公布的電子郵件地址。違反者將依《資訊通信網法》負刑事責任,敬請注意。

  • 《促進資訊通信網利用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》第50條之2(禁止擅自蒐集電子郵件地址等)
  • ① 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動蒐集電子郵件地址的程式或其他技術裝置,自明示拒絕蒐集電子郵件地址的網站蒐集電子郵件地址。
  • ② 任何人不得販售或流通違反第①項所蒐集的電子郵件地址。
  • ③ 任何人明知屬依第①項及第②項禁止蒐集、販售及流通的電子郵件地址,不得將其用於資訊傳送。